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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比赛规例(亚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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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比赛规例(亚洲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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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棋比赛规例
(亚洲象棋联合会裁判组制订)
 
目录
 
第一章 行棋
第一节 棋盘和棋子
第二节 棋子走法
第三节 对局规定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一节 比赛的性质和办法
第二节 对局时间
第三节 记录
第四节 限着
第五节 成绩计算
第六节 弃权
第七节 犯规
 
第三章 比赛组织
 
第四章 棋例
第一节 术语解释
第二节 棋例之判决
第三节 棋例总纲
第四节 棋例细则
 
第一章 行棋
第一节 棋盘和棋子
 
  一、棋盘由九根直线和十根横线相交组成,直线通至横四五线处中断,形成之空间,称为“河界”。上下两方地盘称为红方及黑方,双方横一至三线和直四至六线处划以交叉线,称为“九宫”。棋子依图式放在双方之交叉点上。
  比赛用之标准棋盘形制应每格均为正方形,每方格之长度阔度均应为3.5cm,而每只棋子之直径应为2.5cm至2.7cm。
  书刊上图式用直式,红为下方,黑为上方。
  赛场用的大棋盘是横式,红方在右,黑方在左,棋盘大小得配合场所,相应增大,大棋盘左右方适当留有空白地方,备悬挂双方队名及比赛员姓名之长方形红黑色名牌,另备正方形书上“胜”字及“和”字方牌,若红胜红方盘地上挂上“胜”牌,黑方胜挂在黑方,若和,则在河界上挂上“和”牌。
 
  二、棋子位置见图式。        
第二节 棋子走法
 
  一、将(帅)活动范围只限在九宫之内,每着只准走一步,前进、后退、左右平行都可以。
 
  二、士亦只限在九宫内活动,只准走一步并须沿斜线斜行。
 
  三、象(相)只限在己方地盘活动,每一着斜行两步。惟若斜行线中有别的棋子时(俗称“塞象眼”),则不能越过。
 
  四、车可以直走或横走,不限步数。
 
  五、马每一着走一直(或一横)一斜,如果在一直(或一横)的地方有别的棋子时(俗称“绊马脚”),则不能走过。
 
  六、炮之走法与车同,惟在吃对方棋子时,其所行直线(或横线)当中,须有另一只棋子(俗称“炮架”)。
 
  七、兵(卒)每着只限行一步,未过河界时,只能直行,过河界后,横直行均可,但不能后退。
 
  八、走一着棋时,如己方棋子可以走到之地方有对方之棋子在,可以把对方之棋子吃掉,若该位置已有己方之棋子时,则不能吃去或占据。
 
  九、将与帅在同一条直线上不准直接相对,即中间必须有另一棋子隔开。
 
  十、一方之棋子要在下一着把对方之将(帅)吃掉,称为“将军”,被“将军”之一方,必须应付,叫做“应将”。
  一方之棋子进行“将军”,称为“叫将”,将(帅)被叫将,必须 (A) 走避,若对方以炮“叫将”,而作炮架的是己方之棋子,同可走开该子。或 (B) 吃掉叫将之棋子,或 (C) 以其他棋子拦截。
 
第三节 对局规定
 
  一、对局开始,由红方先走,以后双方轮流各走一着。一局制,可用猜先之方法决定谁执红子先行。两局及多局,先用抽签方法决定第一局谁执红子先行,以每一局换先,交替地互换红黑子(俗称“分先”)。
  在循环赛中,每轮每局根据编号由编定之秩序表确定谁执红子。在积分循环制之比赛中,每轮均重新编排,第一轮可拈筹规定,由1对2,3对4……依次编排,均由单号先走,第二轮赛,尽可能让上一轮执红子者,在此轮执黑子。
 
  二、摸子走子:
  (A) 触摸己方之棋子,必须走该子。其着法如果是受棋规禁止者(如露帅不能走而另走他着者)方可改走他子(此种情况应被判作技术犯规)。
  (B) 触摸对方之棋子,就必须吃掉那个棋子,只有自己任何棋子都无法去吃对方时,方可另行走子(此种情况亦属技术犯规)。
  (C) 先摸己方棋子,后又摸对方棋子,则
  1. 前者必须吃掉后者。
  2. 如前者无法吃掉后者,亦必须走动前者。
  3. 如前者根本不能走动,则必须用另外之棋子去吃后者。
  4. 若任何另外之棋子均无法吃后者时,才可以另走他子(此种情况亦属技术犯规)。
  (D) 先摸对方棋子,后又摸己方棋子,处理顺序如下:
  1. 后者必须吃掉前者。
  2. 若后者无法吃掉前者,则必须用其他子吃掉前者。
  3. 若无任何一子可吃前者,则必须走动后者。
  4. 后者根本无法走动,方可改走别子(此种情况属于技术犯规)。
  (E) 同时触摸双方的棋子,处理顺序同(D)。
  (F) 棋证可随时摆正棋盘上的棋子,若比赛员要自行摆正时,必须先向棋证或对方声明。
 
  三、落子无悔:
  一着棋走了之后,不得再予更改。棋子已经到达棋盘上另一位置,虽未离手,亦不得改换至其他位置。
 
第二章 比赛通则
 
第一节 比赛的性质和办法
 
  一、对弈方式分单人赛及双人赛。
 
  二、比赛性质分个人赛及团体赛。
 
  三、名称有友谊赛、选拔赛、邀请赛,全国(或全区)个人赛及团体赛、国际赛等。
 
  四、比赛办法分淘汰制、大循环制、分组循环制、积分循环制等。
 
第二节 对局时间
 
  一、时间总计制:
  采用计时钟,两局赛每局限用六十分钟,一局赛每局限用九十分钟;限定时间用完,不论两局赛或一局赛,如属赛员自行记录,则每十五分钟必须走满十步棋(否则作负),如毋须赛员自行记录,则每十分钟必须走满十步棋(否则作负),剩余时间不予累积,但可自由运用所行着数,不在限着之内。在限十五分钟(或十分钟)走满十着时,攻方长将有一点重复便作重复论,吃子算有效步,攻方动一子重复“将军”算有效步三着,攻方两子或以上重复“将军”算有效步六着。长捉与长将算步方法一样。
 
  二、时间分计制:
  若用停表或手表计时,每方每着棋用时限两分钟,惟每方每局得享用延长时间三十分钟,并得一次或分次使用。
 
  三、(A) 采用时间总计制,先下子然后按钟,如有遗漏,裁判员或棋证得予提醒,赛员本人必须留意时间运用问题,就算棋证不予提醒,后果仍由赛员自负。开赛时间已届,一方或双方迟到,棋钟由裁判员照予开动,作为已进行取用时间论。若达三十分钟,仍未到场,该场作弃权论。
  (B) 棋钟开动后,比赛员如有问题提出,均须使用己方时间(如对方技术犯规例外),不得将棋钟按停,比赛员如有要事离开棋台或棋证在解释问题时,如被认为需要,可按停棋钟。
 
  四、(A) 每场比赛必须当场结束,如到完场时间仍未结束时即封棋,并由该局先行的一方封棋(即走暗着)。
  (B) “揭封”继续比赛时,如发现“封棋方”在封棋时所记下着法有误,而又解释不通,即应判负。但如果“非封棋方”已经自动弃权,则“封棋方”不论着法是否有误,均可作胜。
 
第三节 记录
 
  赛员应自行记录着着法,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采用文字棋子时,用传统记录法:
  每一着用四个字表时,第一个是棋子名称,如车或兵等;第二个字是棋子所在直线之数码“1”或“2”等;第三个字记棋子移动之方向(横走用“平”,向前用“进”,向后用“退”,是双方各自从自己方面算起);第四个字记棋子到达之直线之数码,或是进、退几步之数字。举例如下:炮二平五,马8进7。
  如果一方两个相同之棋子于同一根直线上,当走动其中一个时,记录方法应用“前”或“后”表明,例如:前马进四,后车平六等。
 
  二、亦可采用亚洲象棋联合会拟定之国际化记录法。例如车二进六(车2+6),马二退四(马2-4),炮二平四(炮2 • 4)。
 
  三、每局漏记四着作违例一次,违例四次作负,连续漏记八着着作违例二次,连续漏记十二着作违例三次,连续漏记十六着作负。
 
  四、赛员可马上补记,或在自由时间内补记,或在下一个限着单元时间开始补记,补记时应运用自己时间。
 
  五、棋赛完毕双方必须复盘,胜方须将完整着法记录交予赛会。
 
  (会员单位之间重大棋赛或国内棋赛,均可由主办当局酌情处理,惟希尽量加以实行赛员自行记录)
 
第四节 限着
 
  采用自动限步办法,由第一着开始,凡双方共走120步仍未有去子记录者,不论局势如何,均作为和局。可由赛员一方提出,经裁判审查,或由裁判审查步数后提出判和。在一局棋内“将军”最多只计十着。由裁判审查着数时,应按棋钟。
 
第五节 成绩计算
 
  一、一局制:每局胜棋2分,负棋0分。
 
  二、两局制:每局按胜负和记分,胜一局2 分,和一局1分,负一局0分,称为“局分”,每场(即两局)胜方得1分,和棋各得1/2分,负棋方0分,称为“场分”。计算成绩时,先根据场分定名次,多者名次居前。若场分相同,则根据局分多少定名次,多者在前,若对方在赛程内缺席,则该场比赛对方便为胜方,获得场分1分及局分4分。
 
  三、循环制:依总积分定名次,积分相等则以直接对局胜负取决,若仍打平,以对手分计算(对手分是指所胜对手之总积分及所和对手这半数积分之总和),若仍相等,则以技术犯规次数判决,少者名次居前,若再相等,则比后手胜局数目,多者为胜,后手胜局数目相等则以抽签定胜负。
 
  四、积分循环制:依积分定名次,积分相等以对手分计算(对手分是指所遇对手积分之总和),若仍相等,以直接对局胜负取决,若仍打平则以技术犯规次数取决,若再相等,则比后手胜局数目,多者为胜,后手胜局数目相同,则以抽签定胜负。
 
第六节 弃权
 
  一、循环制:凡比赛员中途退出比赛,如果他所下之场数未超过应下场数之一半(例如应下八场,而只下了四场),则所有已下过之各场(包括其对手所得之分数)一概注消,在成绩表之分数上,加上“X”号表明之。
  若已下过半数以上之场数,还剩下没有下过和未完之对局就算对手得胜。
 
  二、积分循环制:凡比赛员中途退出比赛,不论是否尚未赛满一半,已赛者均有效,未赛者均算对手得胜,惟在积分表分数上,加上“O”以表明之,己方则用“X”号表明。
 
第七节 犯规
 
  一、比赛员需有礼貌和风度,以使棋人地位受到尊重。
 
  二、比赛员需了解本规则之全部条款,比赛程序,比赛章程及其他临时补充或修正之规定。
 
  三、比赛员应有体育精神,凡让分或双方蓄意媾和,一经查出确实,棋赛委员会有权取消其比赛权利及积分。情节严重,经棋赛委员会提报当地棋会理事会,经判定后,得停止其参加棋赛一年至三年。
 
  四、比赛员在比赛过程中,须遵守下列规则:
  (A) 不得随意离席或与别人交谈。
  (B) 不得阅读任何书刊。
  (C) 不得发出扰人神思之声响或动作。
  (D) 不得另用棋具对局势作分析研究。
  如有上述情事,经裁判员警告后仍不遵守者,裁判员得判其犯规,其当场之赛局作负。
 
第三章 比赛组织
 
  一、竞赛规程
  主办当局应在比赛前制订竞赛规程并予以公布。规程通常包括:举办单位、棋赛名称、宗旨、参加资格、报名办法(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保证金)、比赛地点、日期及时间、棋赛制度(项目及内容)、对局时间、成绩计算、棋例、奖励办法等。
 
  二、组织委员会
  主办当局应设立组织委员会负责筹备及领导比赛之进行,制订规程及办理整个过程中不属于裁判员职责的事项。
 
  三、裁判委员会
  (A) 组织委员会应视棋赛规模委任一名裁判长,一名或多名副裁判长及若干名裁判员组成裁判委员会负责棋赛进行,裁判委员会之判决为最后判决。
  (B) 裁判长应负责领导全体裁判人员进行工作,召集有关会议,研究和分配工作,并视需要向组织委员会请示和报告。
  (C) 裁判长之职责为:
  1. 在赛会期间,裁判长是组委员会的代表,全面推进比赛过程。
  2. 分配所有裁判员于赛场,负责各组赛事。
  3. 负责规程之施行及解释,根据规程精神解决比赛中产生的问题,并可决定在规则中未详尽或未有明方规定之细节问题,并向组织委员会提出修订规程建议。
  4. 在进行赛程中,因特殊原因而无法进行时,裁判长有权宣布暂停及安排恢复进行之时间及地点。
  5. 负责解决异议之问题,并得视需要召集领队会议听取意见解决问题。
  6. 裁判员不称职或严重错误,裁判长得停止其职务并换人。
  7. 维护纪委并保证比赛顺利进行,有权取消一名棋员或一队的比赛资格。
  8. 负责收集得分记录,并将结果制成表栏公布。
  9. 按照规程制度决定奖罚。
  10. 赛会闭幕时,宣布比赛结果。
 
  四、副裁判长之职责为:
  协助裁判长工作,并在其不在场时,代行其职权。
 
  五、其他工作人员
  组织委员会得需要除委任裁判员外,并委任若干棋证、记录员、唱棋员、挂棋员、计时员协助工作。
 
  六、竞赛规程若有未尽善之处,组织委员会得临时增删,并于公布后执行。
 
第四章 棋例
 
第一节 术语解释
 
  中国象棋常用术语,各均具有特定涵义,兹简释如下:
  照着 凡走子直接攻击对方“将”、“帅”者谓之“照着”,又称“照将”或“将军”。(惯例走照着时告知对方)
  杀着 凡走子企图于下一着叫将或连续叫将,令对方无法解救者,谓之“杀着”。
  捉着 凡走子攻击对方“将”、“帅”以外之任何一子,企图于下一着吃去之者,谓之“捉着”。
  兑着 凡走子可互换吃去者,谓之“兑着”。
  拦着 凡走子拦阻对方子力之左右进退移动者,谓之“拦着”。
  献着 凡走子送吃者,谓之“献着”。
  闲着 凡走子不属于照、杀、捉、兑、拦、献者,谓之“闲着”。
  长照 凡走子连续不停照将,演成归原状态者,谓之“长照”。
     此项诠释适用于“长拦”、“长兑”及“长献”。
  长杀 凡连走杀着者,谓之“长杀”。
  长捉 凡甲方连走捉着,而乙方被捉之子,每着均走逃避着法,或以他子每着直接消解之,而甲方仍每着捉之者,谓之“长捉”。
  解杀 凡走子直接化解对方之杀着者,谓之“解杀”。
     此项诠释适用于“解照”与“避捉”。
  反照 凡走子化解己方被照,同时又还照对方者,谓之“反照”。
     此项诠释适用于“反杀反捉”、“解杀反捉”、“解照反照”。
  有根 凡被捉子如有另子保护,可以反吃者,谓之“有根”,否则谓之“无根”。
  真根 凡有根子之“根”(即保护子)于该子被对方吃去时,确可反吃敌子者,谓之“真根”。
  假根 凡有根子之“根”于该子被吃去时,不能移动反吃敌子者,谓之“假根”。
  一照一杀 凡走照着后续走杀者,谓之“一照一杀”。
       此项诠释适用于“一照一杀”、“一照一闲”、“一杀一捉”、“一杀一闲”、“数照一杀”、“数照一闲”。
  二照一还照 一方步步叫将,另一方在解照同时,两步中有一步是还照,谓之“二照一还照”。
  二捉一还捉 一方步步捉子,而另一方在解捉之是两步中有一步是还捉者,谓之“二捉一还捉”。
  二捉二还捉 一方连续两步循环捉子,另一方亦在解捉同时,两步连续捉子,谓之“二捉二还捉”。
 
第二节 棋例之判决
 
  引用棋例用以判决胜、负、和之四大原则:
  1. 双方均无触犯禁例而又互不变着者,可判作和。
  2. 双方均同时触犯同一禁例者,可判作和。
  3. 一方长照,一方长捉,则长照者必须变着,不变作负。
  4. 一方犯例而另一方不犯例时,应由犯例方变着,不变作负。
 
第三节 棋例总纲
 
  1. 无论任何情况,长照作负。
  2. 长杀、一照一杀、一照一捉、一照一停、一照一要抽吃、一捉一要抽吃,双方不变,均作和局。
  3. 一子长捉一子作负(但可长捉未渡河兵卒);两子或多子长捉一子亦作负(但其中如有一兵卒或将帅者例外)。
  4. 一子分捉两子或多子作和,两子分别捉两子或多子亦作和局。
  5. 二捉一还捉、二捉者(指捉同一子)等于长捉,必须变着,否则作负。
  6. 长捉真根子作和,长捉假根子作负。但马或炮如长捉有根车亦作负。
  7. 长捉同类子作和,但该子如受牵制不能离线时,则仍作为长捉论,不变作负;活马长捉蹩脚马,仍作为长捉,必须变着。
  8. 捉二而其中一着兼兑者仍作长捉,长捉兼长兑者,亦作长捉论。
  9. 将帅或兵卒长捉任何子均作和;其联合一车或一马或一炮长捉一子亦作和局。
  10. 长拦、长献、长兑、长要抽吃均作和局。
 
第四节 棋例细则
 
  1. 凡能先吃去对方将帅者,即为胜局。
 
  2. 凡能围困对方之棋子,令对方无可走动者,即为胜局。
 
  3. 任何一方走出被禁止之着法,经裁判员或棋证要求变着而仍重复出现三次者,判为负局。
 
  4. 对局双方均无法取胜者,或一方提议作和而对方表示同意者,或裁判员棋证判和者,均为和局。
 
  5. 凡演成循环归原状态,双方均无犯例而双互不变着者,可判和局。
 
  6. 无论任何情况,单方一子长照或多子交替长照者均须变着,不变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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