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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象棋女子甲级联赛参赛单位及参赛棋手注册交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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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赛季全国象棋女子甲级联赛
参赛单位及参赛棋手注册交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和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全国象棋女子甲级联赛有序进行,推动我国象棋运动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参加由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举办全国象棋女子甲级联赛(以下简称“女子象甲”)的注册单位和注册棋手。
第三条 棋手所代表单位的资格仅限于本赛事。该资格与当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进行注册的所属单位组队参加各类国家级、国际级赛事代表资格无关。
第四条 接受协会停赛处罚的棋手在处罚期内不得进行注册和交流。
第五条 注册与交流应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开、合法,有利于象棋运动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注册
第六条 注册单位及注册棋手需自觉遵守国家体育总局、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象棋协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 单位注册:
(一)注册单位需为法人单位(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二)注册单位应具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能保证按协会要求参加当年度全部比赛。
(三)按时履行注册手续:
(1)本赛事年度注册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8日
(2)缴纳管理费:每单位本赛季年度为1000元
(3)注册单位请将注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注册单位章和主管行业体育部门章)扫描件发送至:zgxqxh@163.com
(4)纸质文件寄送至: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80号象棋部,邮政编码100061。联系人:李鹏、陈环宇;联系电话:010-87559133/37。
(五)进入正赛后缴纳赛事保证金1万元,在注册单位按照规定完成本赛季所有赛事活动后返还。报名后无故不参赛或中途退赛单位,三年内不予注册。
第八条 棋手注册:
(一)棋手应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本项赛事。
(二)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2013年注册棋手,联赛报名即视为联赛注册棋手。
(三)具有象棋运动员技术等级二级(含)以上者和中国象棋协会业余一级棋士(含)以上者,可以进行联赛年度注册。请棋手填写联赛棋手年度注册表(见附件),并于联赛报名截止前5个工作日缴纳赛季年度管理费100元/人。
(四)棋手本赛季只能代表一个注册单位参加正赛。
第九条 注册工作完成后,注册名单将在中国棋牌网公示。
第三章 棋手交流
第十条 棋手当年度在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所注册单位与本赛事报名单位不一致时,应由参赛报名单位、所注册单位和棋手签订三方协议,并报中国象棋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三方协议年限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未在国家体育总局棋牌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棋手,不需要提供三方协议。
第十三条 三方协议应明确,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一)棋手交流性质:商借(需注明商借年限)或转会(联赛代表资格转让)。
(二)未满16岁棋手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签署相关文件,转会时间不得超过该棋手年满16岁的当年年限。
第四章 注册单位转让
第十四条 转让需经过协会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转让工作需在下一年度预赛开始前一月内完成。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注册单位和棋手必须严格履行和遵守双方签订的交流协议,严禁暗箱操作。凡有确凿证据表明注册单位或棋手违反此项规定的,协会给予如下处罚:
(一)警告、严重警告;
(二)扣除保证金;
(三)取消成绩;
(四)取消下一赛季注册资格;
注:以上罚则可以并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管理费缴纳账户信息:
名称:北京中体明星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账号:1100 6084 1018 1700 22827
银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天坛支行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象棋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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